政策文件: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惠州历史悠久,文化灿烂,是国家森林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遍布城乡的古树名木,是惠州历史文化的见证,是活着的文物,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从2006年以来,我市组织开展了四次古树名木资源普查,据统计,目前全市有古树名木(按单株生长统计)10844株,古树群有144个群内古树名木有5840株,合计古树名木有16684株(已建档管理)。随着我市城镇化建设的逐步深入,古树名木的生存环境、生长状况及保护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广大群众和各级领导的重视。2013年5月8日市政府颁布的《惠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年5月8日期满,因此,必须尽快重新颁发《办法》,规范古树名木的管理、保护及违法处置行为,保障古树名木健康生长和安全。
二、主要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起草过程
自2018年3月份开始修改,经过反复调研和修改,于2018年4月初完成《办法》修订稿,并与法制局人员多次讨论修改,进行了合法性审查,2018年9月14日通过市法制局审核。
四、主要内容和解读
本《办法》共27条,明确了保护责任,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措施、责任界定、违法处置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说明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一)适用范围
结合当前实际,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
(二)古树名木概念的界定
《办法》第九条界定了古树名木的概念。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其中,树龄在500年以上的为一级古树,300年至499年为二级古树,100年至299年为三级古树。
《办法》第三条界定了名木的概念。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办法》第三条界定了古树后备资源的概念。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在50年以上100年以下,有较大的保护价值,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予以保护的树木。
(三)管理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办法》第四条对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进行了划分。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四)古树名木的鉴定和认定与发布
《办法》第十条规定了一级古树(含名木)、二级古树、三级古树由所在县级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分别由省、市、县绿化委员会审定,审定后分别报省、市、县人民政府认定与发布。
(五)明确古树名木管护主体及管护主体的义务和责任
《办法》第十四条根据古树名木生长在八类环境,规定了古树名木管护的主体及义务和责任。《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管护主体应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
(六)对损害或危害古树名木生长问题的规定
办法第十八规定了严禁损害古树名木的七种行为。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违反本《办法》,危害古树名木生长行为的处理办法。
(七)有效期限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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